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6民初2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松县程岭乡凿山村。
法定代表人:祝建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自耕,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6号吉瑞泰盛广场3-1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经理。
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炳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皖0826民初2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34×××44账户内的存款670000元,期限一年;对担保人祝建安的皖H×××××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对(2019)皖0826民初227号案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予撤诉,因此其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冻结的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34×××44账户内的存款670000元予以解除;
二、对查封的担保人祝建安的皖H×××××小型轿车予以解除。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盛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咏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陈凤
附:本案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