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润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3财保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宇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马塘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218171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润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0363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宇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润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润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宇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润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润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