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3473号
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672604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上庄路77号办公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570497610E。
法定代表人:潘云起,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和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