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烟台格尔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金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孔令钢,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格尔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计2259元,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