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2民初247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上庄路**楼办公楼**,统一信用代码:9137061157049761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鲁0682民初247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价值相当于11万元的财产。**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该案对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