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烟台宏浩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02执15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6号。
负责人:聂宏广,行长。
被执行人:烟台宏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3号-01、02号。
法定代表人:丛亮滋,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87号-4层。
法定代表人:潘云起,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6。
法定代表人:丛国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宏浩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以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