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2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29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上庄路77号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蓓,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1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