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2民初2476-1号
申请人:**,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上庄路**楼办公楼**,统一信用代码:9137061157049761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价值相当于11万元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本裁定即失去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