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2971号
原告:江西合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桐坪镇什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8KUX51L。
法定代表人:刘仁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峻,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36号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98KW61E。
法定代表人:钟云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沿江路168号8幢店面1-18室。9136080006745551XX
法定代表人:钟云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合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合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合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江西合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君
书 记 员 曾志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