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5民初211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石城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745551XX。
法定代表人:钟云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国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赖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