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皖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皖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XGE36P,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罗塘村也鸡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98KW61E,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36号322室。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745551XX,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168号8幢店面1-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吉安市皖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江西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45840元,负担执行费588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以终结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文志
审判员 刘 玉 杰
审判员 周 修 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 笑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