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502行审10号
申请人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路金安区政府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27830563330。
法定代表人黄定荣,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环城南路28号26栋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807203W。
申请人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安)安监罚[2018]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金安)应急加罚[2019]1号加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撤回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赵 卉
审 判 员  韩太祥
人民陪审员  朱学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撤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