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5425号
原告:长丰县下塘镇***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1MA2NLN3249。
经营者:***。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陶楼镇陶楼街道菜市街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807203W。
法定代表人: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丰县下塘镇***五金门市部、***与被告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长丰县下塘镇***五金门市部、***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丰县下塘镇***五金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丰县下塘镇***五金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长丰县下塘镇***五金门市部、***承担。
审判员 王仁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甄 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