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2349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环城南路28号26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807203W。

法定代表人:郑军,经理。

被告: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工业园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1123586X。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远辉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福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慧敏

书记员黄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