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4093号
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龙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74871919。
法定代表人:李扬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85FHM6K。
负责人:聂日刚。
被告: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长堎工业园区**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969658780。
法定代表人:谭正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分公司、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832元,由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