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00号
申请人: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二区工业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969658780。
法定代表人:谭正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大道D区还建房6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5J0L552。
法定代表人:李景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39,33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55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39,33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