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515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省庄村麦山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92916285X。
法定代表人:魏艳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亮,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长堎工业园区二区工业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969658780。
法定代表人:谭正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0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蔡军华
人民陪审员 王爱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