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643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同传,经理。
被告: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孔庆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牟平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6.00元,减半收取111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衣春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栾琪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