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异9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政府大街526号。
法定代表人:曲同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通海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7号北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轶,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市*****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青岛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被申请人对外负债较多,已资不抵债,因被申请人青岛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享有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8年7月25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特申请追加青岛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方圆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282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为(2022)鲁0612执15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22年2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青岛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工商企业信息记载出资日期为2018年7月25日。
上述事实有(2021)鲁0612民初2827号民事调解书、(2022)鲁0612执154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青岛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工商企业信息记载其认缴出资5000万元,出资日期为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公司未实缴出资到位,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青岛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市**区***土工程有限公司追加青岛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汝 明 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