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平安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75941-3,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95888-7,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西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平安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8日、2019年4月19日和2019年6月17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在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隋连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