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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平安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滨州中盛海运船务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72民初1930号
原告烟台市平安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中盛海运船务有限公司、***确认租赁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平安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鹏涛
书记员 郭子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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