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执复209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烟台市平安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丰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中盛海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西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罡,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利害关系人(异议人):***,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案的审查中,复议申请人烟台市平安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平安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系其对申请复议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依据依法履行了义务,并将执行款项交付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无需继续拍卖涉案财产。据此,对复议申请人烟台开发区丰源海运有限公司因本案的拍卖行为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已无审查的必要,本院对此不再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复议申请人烟台市平安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二、驳回复议申请人烟台开发区丰源海运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