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广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利川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74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
被告:利川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丽晶广场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81299158。
法定代表人:杨春秀。
被告:***,又名赵富,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利川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游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