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广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利川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宇,湖北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利晶广场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321号。
负责人:曹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样,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勇,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上诉人**市与被上诉人利川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雷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史常富
审判员  宋九龙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蕾
书记员欧顺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