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广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利川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9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利川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利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81299158。
法定代表人:杨春秀,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与被告利川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文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