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22民初2466号
原告:**1,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81XX****XX。
被告:**,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82XX****XX。
被告:宁夏凯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1与被告**、宁夏凯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马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