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22民初2466号 原告:**1,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81XX****XX。 被告:**,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82XX****XX。 被告:宁夏凯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1与被告**、宁夏凯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马 忠 义 马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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