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民初576号
原告:临清市青年江庄村睿深机械加工部,住所地临清市青年江庄村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东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长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特米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中立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4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兴园路16号九七大厦505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片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4-19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原京利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7层A7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2016号F4-2-201-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清市青年江庄村睿深机械加工部与被告聊城东进电机有限公司、德州特米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原京利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临清市青年江庄村睿深机械加工部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青年江庄村睿深机械加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青年江庄村睿深机械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临清市青年江庄村睿深机械加工部负担。
审 判 员 汪 忠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