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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高阀门有限公司、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2538号 原告:山东京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汇源华庭东区2号楼1**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AXJ5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北段109号融创外滩壹号三号商业3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GT2ND8T。 法定代表人:张棣。 被告: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7层A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293566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亚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八大道2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DCQDG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4-19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5487968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京高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高公司)与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海亚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诉讼中,京高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京高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高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京高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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