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2910号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024573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2016号F4-2-20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UWXU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7层A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293566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4-19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5487968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8元,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