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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2910号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024573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2016号F4-2-20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UWXU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7层A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293566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4-19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5487968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8元,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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