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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正寅门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正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李家西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7层A7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海亚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八大道25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4-19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正寅门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海亚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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