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21237号
原告上海图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图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堃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2.50元,由原告上海图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莉
法官助理 林凯
书 记 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