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图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芜湖德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图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1040号之二
原告:芜湖德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啸,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图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代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德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图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德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德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5.33元,减半收取计6,942.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942.66元,由原告芜湖德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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