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8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6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瞿才友,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启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启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川0108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9461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78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