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6710号
原告: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瞿才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牟文勇。
原告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0.5元),由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