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宏源大厦****A5B2。
法定代表人:瞿才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5栋201-202/205-220/224-241/530-534/619-63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丁华。
关于申请人四川蜀联建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8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黑名单。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萍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