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5民初9647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丰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彤,天津丰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6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负担。
审判长肖强
审判员屈雅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