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4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颢,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工贸区63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静,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天津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2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310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兵
审判员 朱 靖
审判员 周锦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吉泉
书记员李洋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