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民申18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418号天工鼎胜汽配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芳,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润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联润世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联润世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乌日娜
审判员玛依拉
审判员*俊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查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