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56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中亚北路418号天工鼎胜汽配城9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韩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哈布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