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中亚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
法定代表人:类铁强,总经理。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2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经与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于本案立案之前就已经私下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21)新2201执3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达吾提·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龙 世 伦
二 0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巴吾东 · 吾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