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中亚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
法定代表人:类铁强,总经理。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2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经与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于本案立案之前就已经私下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21)新2201执3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达吾提·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龙   世   伦
二 0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巴吾东 · 吾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