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健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玮,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福,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景天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关丽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关丽君,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赵鲁林,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关丽君、赵鲁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988,258.77元、执行费22,283元,已执行1,000,000元,未执行988,258.7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徐 凤
审 判 员     阿  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热合木江·热希提
书 记 员           纪 文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