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599号
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西3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建材**塑胶地板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林文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志,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住陕西省兴平市v>
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97382元,案件受理费2234.55元(原告已预交2324.55元),现减半收取1117.2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207.27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 判 长 韩 珊
人民陪审员 王荣
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