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玮,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福,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景天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出生,汉族,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赵鲁林,男,1959年出生,汉族,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鲁林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6执785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阿布都 克依木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合木江·热希提
书 记 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