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恢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57号景天商务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8258.77元,执行费1228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988258.77元。 本院执行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3日、2023年3月17日、2023年6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5月16日我院经过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我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青海湖路100号桃园·九点阳光居住小区6栋1**102室,但因上述房产我院为轮候查封暂不适宜处置。我院于2023年4月7日经过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无不动产信息,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办公座椅、电脑、理疗仪器等。我院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评估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拍卖申请,明确表示目前不处置上述财产,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988258.77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力 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