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恢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57号景天商务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8258.77元,执行费1228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988258.77元。 本院执行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3日、2023年3月17日、2023年6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5月16日我院经过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我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青海湖路100号桃园·九点阳光居住小区6栋1**102室,但因上述房产我院为轮候查封暂不适宜处置。我院于2023年4月7日经过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无不动产信息,新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办公座椅、电脑、理疗仪器等。我院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评估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拍卖申请,明确表示目前不处置上述财产,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988258.77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力 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