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02财保19号
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34407.1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及担保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34407.12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