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25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5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74091021A。
法定代表人:熊才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5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美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28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交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41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同时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时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二、本院多次在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四、2020年5月28日,本院分别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浠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产权登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五、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浠水县××冷水井村进行了调查,该村出具证明为:***系我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育两个孩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家庭经济困难;另被执行人女儿**向本院提交了***在浠水县中医院病情诊断证明,西医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高血压脑病…等多种疾病。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现申请执行人未按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中确定的期限向本院就是否认可本院执行调查结果、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相关执行问题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视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本院已完成相应的调查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水彬
审判员熊哲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