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终3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有,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光,重庆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铁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08883597。
法定代表人:朱兴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书有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机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书有于2017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书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书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书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家秀
审 判 员 康 炜
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喻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