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984号
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铁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08883597。
法定代表人:朱兴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菊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