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3532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雅(特别授权),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铁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08883597。
法定代表人:朱兴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海燕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