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2847号
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铁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08883597。
法定代表人:朱兴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雅(特别授权),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泰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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